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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转发《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安全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12/5 7:37:00 来源:admin点击:3830

津滨安办发〔2016〕6号

各功能区管委会、区各有关部门、各街镇(工业园区)及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企业:

为了深刻吸取天津港“8·12”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火灾爆炸事故教训,贯彻落实《天津市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治理规定》(2015年市人民政府令第22号),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下简称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管工作,防止重特大事故发生,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安全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2016〕6号),现将该文件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提出以下要求:

一、重大危险源企业切实落实安全主体责任

全区各重大危险源单位要于2016年3月底前完成对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重新辨识分级、安全评估和登记备案。新建、改建和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要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完成对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分级、安全评估和登记建档工作,并按照重大危险源单位类型,向属地各安监分局、功能区安监机构或市交通运输委、市建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申请登记备案。

全区各重大危险源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监测监控体系,完善控制措施。全区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带储存)、使用企业要在2016年3月底前与新区危险化学品在线监控平台联网,4月底前完成危险化学品安全数据日报表的联网报送;其他重大危险源单位的安全视频监控系统应当在2016年6月底前与新区危险化学品在线监控平台联网,实现实时在线视频监控,并实行危险化学品安全数据日报表制度。

二、各功能区、各街镇(工业园区)进一步落实属地安全监管责任

各功能区、各街镇(工业园区)是本区域内重大危险源单位的安全监管责任主体。

各功能区要认真组织推动本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分级,落实登记备案工作;建立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管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管、执法检查、群众举报中发现的问题;组织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全面进行风险评估;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督检查,确保周边区域安全。

各功能区要根据重大危险源的个人风险和社会风险值,对重大危险源单位进行分类治理,分别列入红表、黄表、蓝表,2016年5月底完成本区域内重大危险源单位分类治理工作,并将分类治理结果报区安委会办公室。

各街镇(工业园区)要掌握辖区内重大危险源单位底数,会同辖区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等部门对重大危险源单位进行分类治理,分别列入红表、黄表、蓝表,2016年5月底完成辖区内重大危险源单位分类治理工作,并将分类治理结果报区安委会办公室。

三、区各有关部门进一步落实安全监管职责

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区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大重大危险源治理工作力度。区安全监管局负责全区危险化学品企业、非煤矿山企业和冶金、制冷、电力、水务等工贸企业危险化学品治理工作,区建交局、区工信委按照各自职责和行业相关法规标准,负责推动本行业重大危险源监管工作。区安全监管局、各功能区安监机构按照职能对辖区内重大危险源进行执法检查。区建交局、区工信委应对本行业的重大危险源进行执法检查。

四、进一步严格责任追究

对因未切实履行职责、落实重大危险源安全责任不力、排查治理安全隐患不到位,发生事故造成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的,区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严格追究重大危险源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同时依法依规严格追究相关功能区、街镇(工业园区)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区各有关部门及相关责任人的监管责任。

附件: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安全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2016年2月29日